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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务简述

来源:徐州新沂律师   网址:http://xxjd.viplaw.cn/   时间:2017-01-04 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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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务简述

廖滔滔  律师 

执行难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为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旨在通过刑法手段保障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律师研究拒执罪相关法律问题,无论是代理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具有重要实务意义。就拒执罪相关法律问题,从实务角度简述如下:

1.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包括哪些?

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如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如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的或一方上诉的,不构成该罪。

3.哪些主体涉嫌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被执行人哪些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也包括部分不履行。有能力执行包括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3)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9)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是否构成拒执罪?

从《刑法》的条文规定看,并没有明确拒执罪的主体、时间起点,然而却也不能得出判决生效后,必须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才构成该罪;

从全国人大的解释看,该解释用语为“被执行人”……,让债务人产生一定误解,认为只有在执行阶段才构成该罪;

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表述看,用语为“诉讼参与人”,未限定“被执行人”。且该解释该条明确“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不乏有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71号指导案例,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6.何为转移财产?转移财产与转让财产是否相同?

从文字字义看,转移是将某物移动到某地,转让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转移似乎包括了转让,转让是转移之一种。如果并不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是否构成转移财产并可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7.拒执罪由哪个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般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亦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判。

如人民法院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债权人也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8.债权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如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

债权人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债务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要求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9.关于拒执罪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6)《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7)上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江西《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9)其它省市意见。

10.拒执罪有哪些典型案例?

(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指导案例71号,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282.html

(2)拒不执行判决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属于非法转移财产。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应当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因、结果等角度综合判断,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立的义务具有履行的确定性和强制性,被执行人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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