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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死后妻来还
来源:徐州新沂律师 网址:http://xxjd.viplaw.cn/ 时间:2016-02-16 17:02:04
生前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不料在借款后借款人因病去世,原告为追回借款与借款人之妻发生纠纷,将借款人之妻告上法庭。11月25日下午,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张锦春因资金困难,六次共向原告丁佛寿借款人民币11.5万元。2004年2月16日原告丁佛寿与张锦春进行结算 并签订《协议书》,确定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2008年4月张锦春病故。陈佩英与张锦春系夫妻关系。后因借款归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由张 锦春之妻陈佩英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被告以该借款系张锦春用于个人开办公司所欠下的债务,应由张锦春个人开办的公司归还为由拒绝偿还。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和习俗说理工作,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最终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陈佩英归还原告丁佛寿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3万元,签订调解协议之时支付人民币4万元, 2010年2月8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张锦春因资金困难,六次共向原告丁佛寿借款人民币11.5万元。2004年2月16日原告丁佛寿与张锦春进行结算 并签订《协议书》,确定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2008年4月张锦春病故。陈佩英与张锦春系夫妻关系。后因借款归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由张 锦春之妻陈佩英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被告以该借款系张锦春用于个人开办公司所欠下的债务,应由张锦春个人开办的公司归还为由拒绝偿还。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和习俗说理工作,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最终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陈佩英归还原告丁佛寿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3万元,签订调解协议之时支付人民币4万元, 2010年2月8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