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王娟
  • 手机:13852070711
  • 邮箱:127538086@qq.com
  • 证号:13203201411905047
  • 律所: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
  • 地址:新沂市钟吾路紫荆大厦苏沂律师事务所二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离婚诉讼> 对方无固定住址如何起诉离婚

对方无固定住址如何起诉离婚

来源:徐州新沂律师   网址:http://xxjd.viplaw.cn/   时间:2020-03-24 13:03:21

分享到:0

一、对方无固定住址如何起诉离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没有固定住址的,如何起诉离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电话联系

  • 13852070711
  • 17768987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