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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奉化市岳林街道新鲍村经济合作社诉江某军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北京专业合同律师 网址:http://xxjd.viplaw.cn/ 时间:2016/7/27 9:24:26
核心内容:下面,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处理此类纠纷的方法。
原告奉化市岳林街道新鲍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江某军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光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周惠能及委托代理人卓存通、被告江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奉化市岳林街道新鲍村经济合作社诉称,被告曾于1999年元月向原告租赁几间厂房及有关喷塑设备,双方于同年12月12日签订了一份厂房设备租用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后又延期三年),并对双方的权利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签订后前三年被告尚能按约及时付款,可是到2002年12月30日后,被告仍继续占用原告厂房设备,却不支付租赁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仍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厂房租赁款16500元。
被告江某军辩称,2004年4月初,原告一村民将被告厂房的电线剪断,并将沙石堆放在被告所租用的厂房门口,给被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被告欠原告的租赁费只有三、四千元。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大桥镇新埠村于1999年签订一份厂房设备租用合同书,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喷塑厂厂房及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每年租赁费为8000元,租赁期限从1999年1月至同年底。1999年12月20日,在该合同书上原岳林街道新埠村经济合作社盖章同意合同延期三年至2002年12月30日止。但从2003年开始至2004年4月初,被告仍使用上述厂房及设备,并交纳了部分租赁费用。至2003年1月28日,被告在交纳了3500元房租费后,尚欠原告租赁费8000元。2003年7月12日,被告又交纳了租赁费3000元,此后,被告未再交纳租费。2005年1月13日,按照奉化市人民政府奉政发(2005)4号文件规定,新埠村与沈鲍村合并后成立新鲍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的厂房设备租用合同书;2、被告提供的2003年1月28日及2003年7月12日收款收据各一份;3、原、被告的相关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