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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存量违建应纳入拆迁征收补偿
来源:北京专业合同律师 网址:http://xxjd.viplaw.cn/ 时间:2016/1/4 16:51:45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农村拆迁征收中,被拆迁征收人经常会被政府相关部门或非法拆迁征收人“忽悠”的一个概念就是“违章建筑”。为给予被拆迁征收人很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行非法拆除之实,有些因此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期微访谈,王冠华律师从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探讨了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违章建筑的界定
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
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和《指导意见》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对于违法建筑,我们可以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但是,违“章”的内涵显然与违“法”的内涵不同,“章”在内涵上应泛指各种制度,不仅包括行政上的“法”,即法律、法规,还涵盖了行政规章、社会团体的章程、组织管理制度甚至乡规民约。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违法建筑必然是违章建筑,但违章建筑则不一定是违法建筑。
现实中,诸多立法和执法人员习惯地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为更好地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必要将违章建筑作狭义理解,即: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们则称之为违法建筑。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前述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法建筑之内涵并不矛盾,其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摒弃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制度设计,区分了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并规定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第24条第2款将无偿拆除之建筑明确限定在“违法建筑”范围内。
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
在此需要补充探讨的是,除实在情形下的违章建筑外,对于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之所以要求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是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的。其原因就在于:对于该等违章建筑是具有保护法益的。
我国《物权法》在其第五编中独立成编且作专章(第19章)确立了占有制度,用五则条文原则性规定了占有的法律适用(第241条),权利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第242-244条),以及占有保护(第245条)问题。对于存量违章建筑,依现行法律规范当事人对该等违章建筑虽不享有本权(所有权),但因其实际的管理和控制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占有关系,这种占有为我国《物权法》所保护,并禁止他人对该权利予以随意侵犯。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一种财产秩序,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对占有进行保护,不一定是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现有财产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性。因此,破坏或者拆除该等违章建筑,其行为所侵害的保护法益并非违章建筑本身,而是已经稳定的社会生活关系。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该等占有所体现的占有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也给予了合法保护,如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依文义解释,对于违章建筑,行为人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取得物权权益,自然也就不能将本权项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有偿让渡给他人。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即出租人不能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即便签订了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承租人应返还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期间所获取的占有利益。
因此,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上,将存量违章建筑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既是基于对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的考量,也是对违章建筑占有人占有利益在法律上的保护,更何况拆迁征收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需要慎重为之。当然将存量违章建筑纳入法律的保护、纳入补偿征收范围,并非纵容或者支持擅自建造违章建筑这种违法行为,而是通过保护存量违章建筑占有人的占有利益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非法拆迁人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而任意侵害从而危害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