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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借款”上百万一审获刑十五年

来源:徐州新沂律师   网址:http://xxjd.viplaw.cn/   时间:2016-02-04 1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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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曾因案情疑难复杂、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而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张剑集资诈骗、被告人汪玉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张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0.00元,判处被告人汪玉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剑、汪玉富经车某介绍认识,后张剑以做生意为名与汪玉富商定由汪玉富出面帮助组织资金给张剑,张剑付给汪玉富100.00元每月6元的利息,并每年再付3万元报酬。
  
  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汪玉富以其单位要搞投资项目、投资电力股份、做钢材生意等为借口,并以每月支付4至5分高额利息,先后向何某、向某等20多人借款3522000.00元;尔后被告人汪玉富又将借得的款以6分高额利息借给被告人张剑,被告人张剑用后期借得的借款支付前期利息,继续骗取被告人汪玉富的信任,被告人张剑所借的借款除支付利息及本金外,60多万元被其看病、购买住房等挥霍。后因被告人汪玉富催要利息及本金,2008年9月至10月张剑又以做生意及其矿山出意外事故为借口分别向郎某等人借款及向农村信用社贷款280900.00元,支付给汪玉富195000.00元,按约定被告人张剑共欠被告人汪玉富本金及利息4462900.00元。2008年11月17日,因张剑没有按期返还郎某的借款,遂被郎某以借贷纠纷起诉至巧家县人民法院,后巧家县人民法院发现该二被告人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生意缺钱为借口,虚构事实,同被告人汪玉富商定,由被告人汪玉富出面帮助其组织资金,并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后面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款利息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其中占有挥霍集资款60余万元,骗取集资款4462900.00元(含约定利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汪玉富为从中牟取利息,帮助被告人张剑以给付利息的方式向多人借款,其中向20多个受害人借款352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及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活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摘录:法律168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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